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22民初3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辽县白泉镇光明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周淑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被告:东辽县白泉镇政府,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辽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