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22民初3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辽县白泉镇光明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周淑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被告:东辽县白泉镇政府,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辽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辽县白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