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清扬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清扬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诺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814号
申请人:宜兴市诺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胥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70795886。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扬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经济开发区联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99175936K。
法定代表人:钱铮炫,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诺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和公司)与被告***扬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扬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诺和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清扬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95000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诺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扬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