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清扬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某某电气成套设备厂、某某扬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56号
申请人:无锡市**电气成套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1755320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镇北村。
投资人:吴伟。
被申请人:***扬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99175936K,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经济开发区联兴路**。
法定代表人:钱铮炫。
申请人无锡市**电气成套设备厂(以下简称**厂)与被申请人***扬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厂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清扬公司名下价值80750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厂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扬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75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景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