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方大标准信息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省方大标准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民申1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秋,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方大标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庆,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秋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方大标准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6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秋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发放2015年11月工资,原审认定已经发放,依据不足,属认定错误,存在枉法裁判;2、原审认定未休年休假工资已在11月工资中发放,认定的依据不足;3、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015年9月被扣除的工作500元,原审在举证责任分配、认定上明显错误;4、申请人的年终奖基数应为2.8万元,原审认定有误,缺乏证据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方大公司在原审阶段已提交员工工资一览表,以举证证实于2015年11月13日向申请人发放了3613.94元,上述款项包含*中秋2015年11月份工资1977.58元及年休假工资1636.36元,故原审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支付2015年11月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2015年9月被扣工资500元问题,根据原审查明方大公司已经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项目推广人员岗位说明书》来证明*中秋未完成2015年9月份业绩的相关证据,*中秋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其完成该月份业绩情况,故原审对*中秋的该项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年终奖基数是否为2.8万元,因申请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中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秋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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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玥
代理审判员杨席

二〇一七年九月××日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