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鑫泰宽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1090号 原告:北京鑫泰宽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乾安路3号院三区12号楼14层3**1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7KJ87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鑫泰宽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区台铭国际企业花园A-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06609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北京恒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沟北村东***沟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468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鑫泰宽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北京恒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向原告北京鑫泰宽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北京鑫泰宽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泰宽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鑫泰宽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