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水兴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宜春市士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02执6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江南大道南河大桥西侧。组织机构代码:16019014-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春市士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万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游焕波,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士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民终7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宜春市士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春市士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847636.68元(利息另行计付)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袁绍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