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水兴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市水兴建设有限公司(原赣州市水利水电建设装饰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民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尹、**,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水兴建设有限公司(原赣州市水利水电建设装饰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南河大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19014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高县南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上高县南港水库。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北路288号鹏晟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0572165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美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赣州市水兴建设有限公司、***、上高县南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经理部、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0)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琳
审判员周晟
审判员杨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