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水兴建设有限公司

***与***、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1民初1099号
原告曾庆文,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南河桥头西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文诉被告***、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文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就其纠纷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庆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庆文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