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9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顺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空港工业园区兴欣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常州市顺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货款9800元及利息(以9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1年3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用6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本院现场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拥有苏MF××**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年代久远已无处置价值,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未对其采取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反馈无任何财产线索。
6、本院通过执行专线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经本院委托靖江市人民法院对其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拥有位于靖江市××镇××村××号不动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6月22日至2025年6月21日止。
7、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干警赴被执行人住处现场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11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顾文杰
审判员 朱华群
审判员 袁 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