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哲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东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东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19层19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193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在其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中是接收货币一方。因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约定,依法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成都东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19层1903号”。据此,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魏明
审判员*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