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哲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东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东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尔东。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0年08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终3233号判决书,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成都东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278200元,申请执行费4073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中华名下位于清远市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K区××期××街××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200019316),查封期为三年,因该房之前已设置抵押登记,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昭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