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东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49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敏,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爱玲,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东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尔东,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东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供的通话录音指向不明。北京东哲公司与成都东哲科技有限公司是不同的公司,陈尔东无权代表北京东哲公司作出权利处分。本案的借贷关系发生在***与成都东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原审没有遗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宁

审判员 陈 红

审判员 石 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贺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