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卓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6213号
原告:山东卓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84532580。
法定代表人:刘方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林(特别授权),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1494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山东卓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卓智软件公司)与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卓智软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卓智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共同返还卓智软件公司代理费10万元及违约金12500元,合计112500元;2.依法判令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共同支付律师代理费4262元;3.本案诉讼费由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7日,山东卓智软件公司与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由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为山东卓智软件公司代为办理“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合同签订后,山东卓智软件公司按照约定于向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支付款项100000元,但该公司并未开展工作。山东卓智软件公司多次索要款项,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拒绝返还。山东卓智软件公司认为***作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唯一股东,依法应当对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为维护山东卓智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均缺席,未答辩。
山东卓智软件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审查认定,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确认以下事实:
1.2016年10月27日,山东卓智软件公司(甲方)与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将申报“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事务委托乙方代理。合同第一至三条对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1.2约定,乙方代理甲方聘请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乙方保证在甲方兼职一年或以上,技术人员以本合同签订30天后开始计算,时间为一年,相关证书保管权为乙方;所聘人员在甲方兼职,若因甲方经营所需,所聘人员必须到岗的或临时至甲方施工或办公现场,由此产生的差旅、食宿、误工费用由甲方支付。合同第四条合同费用及支付约定:报批审核费和其他杂费总额25万元,由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叁日内支付总合同金额的40%,计10万元;在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结束后15日内(或甲方领取资质后五日内),甲方付清余款15万元;第五条代理期限约定: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期限为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7月20日,其中,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第七条其它事项中7.2约定:甲方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终止申报,乙方无条件退回已收的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第八条争议解决约定:胜诉方所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包含但不限于注册人员相关损失的聘请费用、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2.2016年11月4日,山东卓智软件公司向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支付首付款10万元。
3.2019年6月25日,山东卓智软件公司因本案诉讼与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2019年8月29日,向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转账支付律师费4262元。
4.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系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山东卓智软件公司与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权利的放弃。山东卓智软件公司支付10万元后,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申报代理事务,且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因此,本院对山东卓智软件公司要求其返还代理费1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涉案合同约定,山东卓智软件公司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除返还费用外,应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因此,山东卓智软件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2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双方在《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胜诉方所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包含但不限于注册人员相关损失的聘请费用、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山东卓智软件公司亦提交证据证实该费用已经支付,故本院对山东卓智软件公司要求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262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系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定对山东卓智软件公司要求***承担的责任按连带责任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对山东卓智软件公司要求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返还代理费10万元、支付违约金12500元、律师代理费4262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山东卓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10万元;
二、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卓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2500元;
三、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卓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262元。
以上款项均限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增磊
书 记 员  郭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