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div>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原告山东卓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卓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卓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2元,由原告山东卓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