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创尔森展览有限公司

广州创尔森展览有限公司、汕头市博诚塑料玩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05执1570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创尔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赤岗西路20-22号自编10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博诚塑料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上埭上洲工业区竹洲路西侧第一栋1号。
法定代表人:易波。
原告广州创尔森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博诚塑料玩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0105民初17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创尔森展览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汕头市博诚塑料玩具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4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受理费360.9元。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支付宝公司、财付通公司、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05执157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芬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