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20575号
原告:深圳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东门南路3001号天俊大厦3层3C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5N。
法定代表人:曹腾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琼,女,汉族,1995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临沂金鹰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K。
法定代表人:王连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剑华,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系该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深圳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金鹰商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深圳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深圳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卓启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