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知民初473号
原告:郴州楚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敏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学,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金鹰商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田。
原告郴州楚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金鹰商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郴州楚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楚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楚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楚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
审 判 员 许素萍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龙旭力
书记员唐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