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3883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临沂金鹰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连田。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金鹰商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盛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