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雅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雅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盈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23268号
原告深圳市雅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3栋东9楼9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88591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盈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槟榔道2-1号创意保税园三楼A6-3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女,汉族。被告***,男,汉族。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同时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为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1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雅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诉讼费917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飞人民陪审员*洁珊人民陪审员罗祝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