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商初字第1385-1号
原告江阴安凯特电化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工业园月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成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工业区第十五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安凯特电化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成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中,原告江阴安凯特电化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安凯特电化学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市成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诸国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