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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4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金庭镇晋溪二村32号。
法定代表人:姚长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3民初127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期间,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100万元借款与(2021)浙06民终45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下简称4524号案件)所涉300万元借款具有关联性,因双方当事人在4524号案件中均提交了新证据,致使两案所涉借款的形成事实、还款金额等基础事实尚未查清,难以通过二审程序予以查明或补正,又为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安洁
审判员姚瑶
审判员杨华
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