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88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金庭镇晋溪二村32号。
法定代表人:姚长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叶锦莉,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兰、洪威,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反诉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二、准许***、***撤回对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590.5元,由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67元,由***、***负担。
审判员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