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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24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平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屠方明。
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金庭镇晋溪二村32号。
法定代表人:姚长江。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民再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款63939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8793.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0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工商变更、冻结股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24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