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3民初23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女,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男,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男,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王衰水,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上述十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壹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西客站边**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RY3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云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XW9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衰水与被告江西省壹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云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衰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