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余市泰旭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502民初1964号
原告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细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文秀,江西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菲菲,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余市泰旭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江西李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余市博泰精工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秀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桂芳,该公司股东。
原告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余市泰旭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博泰精工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按规定预交足额诉讼费,经通知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钟卒理
人民陪审员  王细娟
人民陪审员  丁美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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