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余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807号 申请人: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食品医药产业园1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816330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余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城东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8922384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新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递交保单提供担保。2023年3月30日,新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易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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