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807号
申请人: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食品医药产业园1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816330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余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城东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8922384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新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递交保单提供担保。2023年3月30日,新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易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