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21民初253号
申请人: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工业平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珺,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兴居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