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远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3616号
原告:广西远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太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古宜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峰,贺州市八步区桂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鼎龙。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B栋商场03。
负责人:覃建高。
原告广西远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远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远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12元,减半收取72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远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兰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 玲
书 记 员 汤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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