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远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民初1385号
原告:广西远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太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古宜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峰,贺州市八步区桂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鼎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B栋商场03。
负责人:覃伟平,该分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英,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远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远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远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8元,减半收取4804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兰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汤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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