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108民初230号
原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2。
原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某、赵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4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为887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开发“太原恒大森林海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为其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2021年2月,原告通过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接受“太原恒大森林海007、008地块基坑支护方案设计项目”招标邀请,并于招标截止日前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涵盖项目概况、设计方案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预算等内容。后经方案比选,原告虽未最终中标,但考虑到原告出具的方案为被告此次项目提供重要参考,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给予原告45000元补偿,故2021年5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太原恒大森林海007、008地块地库基坑支护降水方案设计委托书》,该委托书约定,工程计价为45000元。被告也已经认可原告的设计服务,2021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付款申请,等待被告付款,并且被告已经财务挂账。2021年11月25日原告也在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下与恒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统一组织对账,再次与对方财务核对金额及挂账情况,被告财务账面显示未付款状态。故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太原恒大森林海007、008地块基坑支护方案设计项目”发布招标文件,方案技术标回标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1日10时0分,收件地址为太原市××区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招标部及采购部。原告接受招标邀请,并于招标截止日前按时提交投标文件。2021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致函,载明“……现经方案比选,我单位未能中标,但考虑到我单位出具的方案为贵司此次重要比选方案之一,经与贵司总工办及招采部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贵司一次性支付我单位设计方案费45000元。”2021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太原恒大森林海007、008地块地库基坑支护降水方案图设计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兹委托人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受托人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太原恒大森林海007、008地块地库基坑支护降水方案图设计的设计服务,具体委托如下:1、工程名称:太原恒大森林海007、008地块地库基坑支护降水方案。2、工程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路以东,尖草坪北街以南。3、设计范围及内容:太原恒大森林海007、008地块地库基坑支护降水方案图设计。4、设计要求: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当地政府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规程及委托人提出的设计要求。5、结算依据:本工程计价为45000元人民币。6、付款:设计完成并经委托人认可后一次付清……。”2021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致催款函及企业询证函,请求被告支付其设计费45000元,“恒大地产山西公司总工室”在上述函件上加盖公章。原告提供了其在被告的母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员工马连珍的电脑上拍摄的被告挂账照片,显示被告欠付原告4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太原恒大森林海007、008地块地库基坑支护降水方案图设计委托书》,双方形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虽原告未提供其向被告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催款函及企业询证函,明确记载了被告欠付原告设计费用45000元,被告母公司恒大地产山西分公司在函件上加盖了总工室公章对于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应视为对于原告主张欠付费用事实的承认,因此可以推定原告在此之前已完成设计成果交付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未约定欠付设计费用的付款时间,也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以4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设计费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一审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45000元,并以4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欠付设计费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元,由被告太原恒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  温  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古艳樱
书 记 员     王登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