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初236号
原告:东营市汇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科三路以西、南二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东营市汇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胜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胜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胜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被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东营市汇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胜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汇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营市汇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市汇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东营市汇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