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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大道北侧龙华世纪广场2#楼2-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7MXHU2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10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被申请人立即将申请人的房屋(上饶市广丰区湖丰镇湖***丰6××2号)恢复原状;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鉴定意见显示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是温度变化和材料收缩,这是房屋裂缝出现的内在因素;同时,鉴定意见显示房屋裂缝产生了偏移,虽该偏移在相关指标范围内,但这种现象仍不能排除案涉墙体裂缝是否会因受到施工震动影响而产生或有所发展,不能排除施工对申请人房屋裂缝损坏造成影响的可能。因案涉墙体裂缝仍在继续发展,在雨季时,申请人的房屋开始出现明显的漏雨现象,能够看出案涉墙体裂缝的发展对申请人房屋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到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的裂缝仍呈发展趋势,也不能排除被申请人的施工行为加重了申请人房屋的受损程度。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申请人在案涉房屋附近修建下水道工程本身就违法,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10.0.2-3:各种管线与建、构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1、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测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2、……3、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本案中案涉下水道工程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开挖的路面离申请人的房屋水平间距在1M以内,且适用的下水管管径为300mm。综上,基于以上情形,申请人房屋在被申请人施工后出现明显的墙体裂缝,结合鉴定意见和目前申请人房屋的实际情况,不能排除被申请人的施工行为对申请人房屋的墙体裂缝损坏造成影响及被申请人的施工行为加重了申请人房屋裂缝的受损程度的可能。该种情形下,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房屋的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故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再审,希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发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的证据和理由不足,原审判决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请其房屋基础下沉及墙体出现裂缝与被告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审根据再审申请人申请委托了江西瑞祥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施工与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基础下沉及墙体出现裂缝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采信鉴定机构的意见,认定再审申请人诉请证据不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结合本案,***作为案涉纠纷的原审原告,原一审判决作出后未提起上诉,现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属滥用再审程序。故,再审申请人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蔡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