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681民催2号
申请人:南通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972号-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59259413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通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4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通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30723418、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南通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亚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