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5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5925941395,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海门市四甲镇合兴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1247730-3,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负责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四甲镇合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字第38号裁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余部分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平
审判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特别提醒: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逾期,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