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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535号
原告***,男,195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男,194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男,195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男,195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启东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972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阴市澄利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利康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启东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澄利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678元(四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丹
书 记 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