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8669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华萍
书记员  董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