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8666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昆明市西山区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明市西山区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莉
书记员 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