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8668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南亚星河苑C4幢2单元17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55147604P。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3月2日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系昆明市西山区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45年11月5日生,住昆明市呈贡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生,住昆明市呈贡县。
被告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号*幢*座*楼。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560061215T。
被告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216781651K。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