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二刚与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703号******
原告*二刚。******
被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二刚与被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刚于2015年12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因在履行劳动合同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二刚以此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二刚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锦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