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3961号
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70837K。
法定代表人:**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87号兴业大厦20层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056327336F。
负责人:***。
被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浦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69611815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两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1元,减半收取4085.5元,由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涂光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闵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