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569号之一
原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69611815A,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浦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松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17954648,住,住所地沭阳县南越上东郡****/div>
法定代表人:唐屹伍,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计2995元,由原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