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秦礼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569号之一

原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69611815A,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浦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松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17954648,住,住所地沭阳县南越上东郡****/div>

法定代表人:唐屹伍,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计2995元,由原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