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569号
申请人: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69611815A,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浦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松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17954648,住,住所地沭阳县南越上东郡****/div>
法定代表人:唐屹伍,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名下财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30万元)。申请人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位于沭阳县碧居园小区6幢601室、2号楼13铺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30万元),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保管、使用,不得转让、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查封期限为3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辛 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姜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