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那丝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26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69611815A,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松蕊。
被执行人:江苏芬那丝企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50518095N,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云英。
本院在执行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芬那丝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审理过程中依据(2019)苏1302财保203号保全了江苏芬那丝企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执保案号为:(2019)苏1302执保1588号,现因申请人申请结案,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芬那丝企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沈金龙
审判员  朱 洋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