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3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杰锋电线电缆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1612009-3,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经营者:郏腾辉。
被执行人南京金碧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24566843X,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茅尚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杰锋电线电缆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南京金碧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南京金碧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杰锋电线电缆经营部货款29794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于2018年6月18日、2018年8月18日、2018年11月2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极少。本院于2018年7月21日前往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前往南京市车管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车一辆,查封时间二年,至2020年11月30日,车辆未有扣押,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对案外人南京市浦口医院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向案外人送达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案外人南京市浦口医院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债权暂无法执行。2018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建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113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杜宏亮
执行员 胡晓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