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704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仙林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2月28日,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