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1922号
原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仙林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2456684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588号尚华国际大厦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735442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池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