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3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杰锋电线电缆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1***2009-3,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南京金碧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24566843X,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杰锋电线电缆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南京金碧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查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苏0113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京金碧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杰锋电线电缆经营部货款29794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769元。南京杰锋电线电缆经营部以南京金碧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为由,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另查明,南京金碧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已就(2016)苏0113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条件为,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因此,本院对南京杰锋电线电缆经营部的本次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南京杰锋电线电缆经营部的本次执行申请。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