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多维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西北侧碧海富通城A栋2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区新华东路35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多维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901执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李 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