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8795号
原告: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栏杆区新华东路35号(***苏地区日报社办公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福美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2号广汇美居物流园A座一层2区0086-0099。
法定代表人:谢来存,乌鲁木齐福美居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福美居家具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福美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4.66元(原告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滕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