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6614号
原告:成都睿信泓创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2栋19层3号(自编号)M2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宝路39号10幢D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睿信泓创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辉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成都睿信泓创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睿信泓创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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